浙江工业大学
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校外兼职行为,促进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岗教职工。中层领导干部兼职按《浙江工业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浙工大党〔2017〕30号)执行。离岗创业人员按《浙江工业大学关于支持鼓励教师离岗创业创新暂行办法》(浙工大党〔2017〕16号)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校外兼职是指教职工为除浙江工业大学及保留管理的校办企业以外的国家机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提供各种形式劳务的行为。
第二章校外兼职管理
第四条教职工在校外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要求,潜心教书育人,积极奉献社会。教职工兼职要避免利益冲突、关联交易,占用公共资源,侵占国家利益等行为。
第五条教职工校外兼职期间,应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校内本职工作,不得因校外兼职活动而影响本职工作。教职工有义务将兼职收入情况报告所在单位,并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校外兼职收入不纳入个人社会保险基数。
第六条教职工在校外兼职期间,未经学校授权不得私自允许校外兼职所在单位使用“浙江工业大学”“浙工大”等涉及学校无形资产的字样,以及学校的校标和标志性建筑物、纪念物等图案。
第三章申请和备案
第七条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近3年完成学校、学院规定的任务要求,年度考核合格。
第八条申请备案程序
教职工在学术团体兼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教职工从事除学术团体以外的其他校外兼职,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或处务会)等程序审批同意,并在本单位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如兼职工作内容涉及知识产权归属、科技成果转化的,还须先报学校科研部门审批同意,再报学校人事处同意备案,并按《浙江工业大学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浙工大〔2021〕29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所在单位对于在校外从事兼职活动的教职工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如出现因校外兼职影响本职工作质量,或者占用大量本职工作时间,或者其他相关原因导致兼职期间教职工校内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的结果出现“不合格”的,所在单位应当撤销已批准的校外兼职申请,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违纪违规处理
第十条教职工因校外兼职所引起的技术、经济、法律纠纷,一律由受聘者本人和校外聘用单位负责处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因兼职活动给学校或所在单位造成声誉、经济损失的,要赔偿损失,并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私自校外兼职,或未及时按程序申请备案的,一经查实由学校或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影响学校或所在单位正常工作开展,或造成负面舆情及重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经在校外兼职的教职工,须按本办法补办备案手续,未备案者一律停止校外兼职活动。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