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高级专家延迟退休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5-05-28浏览次数:475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高级专家延聘工作,充分发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和浙江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发展目标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高级专家的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高级专家是指在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在团队梯队建设方面成效显著,注重青年教师培养,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起带头作用,聘任在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的人员。

二、高级专家延迟退休的条件和年限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统称院士)、浙江省特级专家年满70周岁退休。个别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确因国家重大项目特殊需要,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最多延长至75周岁。国家明确,延长退休年龄的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本人承担着国家或有关部委的重大项目,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二是必须由国家主管部门或有关部委提出需要延长退休的建议名单。

(二)确因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需要的其他高级专家,且符合以下延迟退休条件可申请延迟退休,申请延长时间为15年,超过65周岁一般不再延迟退休。

1.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教学科研工作。

2.教学科研工作业绩显著,近5年工作量饱满,年度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认定的类及以上科研项目或社会科学研究院认定的类及以上科研项目,在规定实施期限内尚未完成。

(2)国家三大科技奖二等奖或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的第一获奖人;或近五年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的第一获奖人(政府科技奖励或获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并提名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1次)。

(3)国家级教学名师;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负责人;正在编写国家级规划教材的负责人;国家级一流课程负责人。

4)在任期内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教育部科技委员会成员或社科委员会委员、国家科技计划及重大专项专家组成员等。

5)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有效候选人。

6)其他承担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重要工作的国家级领军人才。

三、高级专家延迟退休的审批程序

(一)院士、省特级专家

院士、浙江省特级专家延迟退休按国家和浙江省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其他高级专家

1.申请延迟退休的高级专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两个月上报《高级专家延迟退休申请表》至所在单位(部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所在单位(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批同意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3.人事处审核,学校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其他事项

(一)办理延迟退休的高级专家,原则上不再担任专业、学科负责人,占本单位岗位数和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数。

(二)已办理延迟退休的高级专家一年内累计病、事假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须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三)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部门)和学校同意,已办理延迟退休的高级专家可以随时办理退休手续。

(四)其他符合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文件规定的高级专家,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原相关文件即行废止。国家有关退休政策若发生变化,按国家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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