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1.学校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省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省内创办企业,适用本办法。
2.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行政)干部离岗创业创新,须按规定辞去领导(行政)职务。省管领导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同意辞去省管领导职务后,才能申请离岗创业创新,并不再保留相应职务待遇。
二、离岗创业创新人员管理
1.离岗创业创新人员校内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部门),日常管理以原单位(部门)为主,人事处、工业研究院协同管理。
2.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若确有需要,经个人申请、学校同意,续签离岗创业创新协议,最多续签一次,两次离岗创业创新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3.在离岗期间,出现聘用合同到期情形的,聘用合同期限按约定的离岗期限顺延,但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龄。
4.离岗人员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离岗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技术应用、成果转化等业绩,作为其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5.离岗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如实报告创业创新情况。原单位(部门)根据离岗人员业绩和相关企业意见确定考核结果,一般定为合格等次;创业创新业绩特别突出的,可不占考核优秀指标确定为优秀等次。
6.离岗人员空出的岗位,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于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7.离岗人员创业创新期满要求返回的,一般按照其原岗位等级依据学校聘任办法进行聘任。离岗创业创新期未满要求返回的,离岗人员应提前3个月书面报告学校。返回原单位(部门)工作时,若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已达上限,可暂时突破结构比例聘用,并逐步消化。
8.离岗创业创新期满,离岗人员未按期返回,也未申请继续离岗创业创新的,接学校书面通知后,仍未在一个月内返回或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依法解除、终止聘用合同。
9.教师与学校依法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进行创业创新的,学校协助做好人事关系接转、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出具辞聘创业创新证明等手续。
10.在离岗期间,离岗人员与所在企业产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有关规定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工资和社会保险
1.学校停发离岗人员工资、补贴、奖金等收入待遇,档案工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调资政策进行调整。
2.离岗人员可按规定继续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也可选择在企业所在地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离岗人员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事业单位承担,也可由所在事业单位、企业和离岗人员三方另行约定,个人缴费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费基数参照所在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3.离岗人员离岗期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作时间,与离岗前所在事业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4.离岗人员所在企业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离岗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企业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离岗创业办理程序
1.教师离岗创业创新,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科技成果证明、成果产业化可行性报告、企业合作意向书、项目立项投资等材料,学院审核同意后上报学校。
2.科技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或社会科学研究院、工业研究院等部门论证、明晰。
3.申请到学校出资、参股企业离岗创业创新的,需在校内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4.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人事处变更聘用合同,签订有关离岗从事创业创新工作的协议。协议内容一般包含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人事和工资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科技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办法等内容。
5.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教师申请离岗创业创新,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6.学校在科研人员离岗手续办理后一个月内,应将创业创新协议报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相关部门备案。
五、其他
1.校内其他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2.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3.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