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教职工享受各类假期待遇及请销假手续规定如下:
一、病假
(一)病假假期及待遇
1.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以下同)照发。
2.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
4.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工龄补贴照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病假待遇的规定比例计发。
5.当月累计病假超过15天,岗位绩效奖励津贴停发。
6. 因工负伤者,医疗期间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病假待遇的有关补充规定
1. 获得省部级劳动英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审批可以提高10%-15%。
2. 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学校的生活福利待遇。
3. 毕业生来校工作,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4. 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5. 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计算工龄。
(三)病假请销假手续
1. 病假2周以内,在所在部门办理请销假手续。
2. 病假2周以上,须凭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审核,部门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审批,假期结束返校后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对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须凭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校医院审核,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工。
二、女教工产假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1. 产假假期
(1)生育一孩的产假为158天,生育二孩、三孩的产假为188天。取消寒暑假顺延。妇女产假的期限自生育之日起按 照自然日计算,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可以叠加享受。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4)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
(5)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周年计算)各享受10天育儿假,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2. 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含奖励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绩效奖励津贴照发,不影响考核及工资晋升。
3. 产假请销假手续
正常产假在所在学院(部门)办理请销假手续。
(二)女职工妊娠期间请假的待遇
1. 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的,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岗位绩效奖励津贴停发,不影响考核及工资晋升。
2.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可请假保胎休息,期间的待遇按病假有关规定执行。
3. 妊娠期间请销假手续
经所在学院(部门)审批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假期结束返校后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三、独生子女陪护假 (一)独生子女陪护假假期 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从其父母一方满60周岁起按照周年计算)享受5天陪护父母 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独生子女陪护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 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二)独生子女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独生子女陪护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发。 (三)请销假手续 正常独生子女陪护假在所在学院(部门)办理请销假手续。 四、婚假
(一)婚嫁假期
1.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三天。
2.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假期。
4.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5.职工选择休婚假的,应当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休婚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一年内休婚假的,经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可以延后半年休婚假。
6. 职工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一次性休婚假,也可以分段休婚假。
(二)婚假期间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发。
(三)婚假请销假手续
正常婚假在所在学院(部门)办理请销假手续。
五、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一)丧假假期
由本部门领导批准,给予3天的丧假。去外地料理丧事,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丧假假期待遇
工资及津贴照发,车船费自理。
(三)丧假请销假手续
在所在学院(部门)办理请销假手续。
六、事假
(一)请事假条件
因学校教职工有寒暑假制度,一般不再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
(二)事假期间待遇
1. 事假工资待遇以工作日计。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日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岗位绩效奖励津贴)÷21.75天
2. 当年事假累计在20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50%计发。
3. 当年事假累计在20个工作日以上的,从第21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停发。
4. 当年事假超过90个工作日的,停发本人工资及津贴待遇。
5.当月事假累计7个工作日以上的,当月岗位绩效奖励津贴停发。
(三)事假请销假手续
经所在学院(部门)审批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假期结束返校后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七、关于旷工的处理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作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申请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请假期限已满,没有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者;
4.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出国(境)逾期不归者;
5.请假理由经查不实者。
(二)旷工处理
各学院(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和旷工者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各学院(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学校人事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人事处将根据违纪事实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及津贴。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作解除聘用合同或辞退处理。
八、附则
(一)中层干部请假须报组织部审批。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发文件有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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