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教职工探亲待遇的有关规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7-05-13浏览次数:625




    为了解决部分职工同亲属长期人居,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国务院制定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在我校实施以来,对调支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使之安心地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近年来,随着人事制度改革和交通条件的改善,教职工探亲的有关事项,需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重新修订如下:


一、探亲条件


1、工作满一年的单身教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父母的待遇。


2、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配偶的待遇。


3、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的待遇。


4、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转为正式职工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硕士、博士研究生参加工作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5、离休干部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退休教工不享受探亲待遇。


二、探亲假期及探亲区域


1、由于学样实行寒暑假制度,故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不再另外给假期。


2、凡本市公共汽车沿线经过或到达地方,均不享受探亲待遇。


三、探亲交通标准


1、乘火车的,要求乘硬席座位,若乘卧铺,可按硬席座位价计。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12小时乘车的,可乘硬席卧铺。


2、乘长途汽车的,凭据按实计。


3、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交凭据计。但乘市内出租车费自理。


4、探亲不报报飞机票。若乘飞机的,可按直线火车价计算。


四、探亲路费报销


1、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控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年按标准报销一次。


2、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四年报销一次,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报销。学校机关、各学院教职工的探亲路费,由学校福利费报销;之江学院、容大集团、产业集团等经济独立核算部门教职工的探亲路费,由各部门经费报销。


3、教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原因,中途转车并在中途地点住宿的,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


五、出国、出境探亲


教职工符合出国、出境探亲条件的,亦应安排在寒暑假。探亲假期待遇按(1982)侨政会字第001号规定办理。


六、探亲路费报销手续


凡符合享受探亲待遇的教职工,在寒暑假后一个月内,填写好探亲审批表,经部门领导审核盖章后,到人事处审批,计财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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