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关于实施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7-05-13浏览次数:212

一、参加保险对象及时间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象包括学校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参保人员统一由学校办理职工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手续,建立职工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从2001年8月1日开始实施。


二、缴费标准和方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


    1、学校按本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按月缴纳,其中6%用于建立省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2%按不同年龄段计入职工个人帐户:


(1)  35周岁以下按本人上年度本人月缴费工资(下同)的0.4%计入。


(2) 35周岁至44周岁按0.7计入。


(3)  45周岁至退休、退职前按1%计入。


(4) 退休退职后至69周岁和70周岁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分别按上年度职工本人退休退职费(或基本养老金)的5.8%和6.8%计入。


职工所处的年龄段发生变化时,从达到新年具段的次月起按新年龄的标准计入个人帐户。退休、退职人员从批准退休、退职的次月起,按退休、退职人员的标准计入个人账户。


2、职工个人按本年度本人缴费工资的2%按月缴纳,由学校统一在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其个人账户。


3、退休、退职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职工缴费工资的确定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帖、补帖等收入。


(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包括退休、退职人员)均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暂定为每人每月缴纳3元,由学校随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在其工资收入中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不计入个人账户。


(三)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缴费工资的2%和重大疾病补助每人3元),从2001年9月份开始由学校统一从个人工资中扣缴,并补扣7、8两个月的保费。


三、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待遇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1、新分配、新调入人员从起薪之月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当月工资中代扣代缴本月收入2%的比例金额计入个人帐户。


2、调出、辞职人员从离校之月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3、新退休、退职人员从领取退休费或退职费之月起享受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出国(出境)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随工资发放情况参保或停交。


5、人才交流中心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独立核算部门(之江校区、后勤、产业、建筑设计院等)单位缴费部分(8%)由部门自行承担。

六、本通知未涉及内容参照有关医保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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