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有关浙江省特级专家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浙江省特级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特级专家的各项待遇,充分发挥特级专家在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学校特制定了《浙江工业大学浙江省特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文件规定,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浙江省特级专家,组织部、人事处以及特级专家所在学院共同负责特级专家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为充分发挥特级专家的作用,积极支持他们参与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决策咨询等工作,学校在科研、设备、图书资料、办公用房、试验用房等方面创造条件,建立我校浙江省特级专家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并帮助解决特级专家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我校浙江省特级专家除享受浙江省规定的每年两周学术休假或统一安排的休假活动外,学校为特级专家每两年提供半年学术假,为特级专家公务活动安排用车,支持特级专家开展或参加国内外重大学术交流活动。除享受浙江省规定的二级医疗待遇,每年一次全面身体健康检查外,由校医院指派专人每月与特级专家保持一次联系,及时掌握特级专家健康状况。 我校浙江省特级专家在岗工作期间不再进行岗位聘任和考核,除享受浙江省规定的每人每月1000元津贴外,学校从2006年1月起按每年10万元(含税)标准发放校内岗位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