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实践》
7月3日(周五)下午14:00 – 16:00
主讲人:张芳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材料工程发明审查部
介绍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方法以及显而易见的判断方法,通过实例讲解创造性评价,以及不同类型的发明以及创造性需要考虑的其它因素。
网络课堂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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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开拓性发明
开拓性发明,是指一种全新的技术方案,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例如:指南针,造纸术、活字印刷术和火药等。
1.2 组合发明
组合发明,是指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方案,以解决现有技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
1.2.1 显而易见的组合
将某些已知产品或方法组合或连接在一起。如果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的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这种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1.2.2 非显而易见的组合
如果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说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则这种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则发明具备创造性。
1.3 选择发明
选择发明,是指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宽范围中,有目的地选出现有技术中未提到的窄范围或个体的发明。对这类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时,选择所带来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考虑的主要因素。
1.4 转用发明
转用发明,是指将某一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转用到其他技术领域中的发明。如果转用是在类似的或者相近的技术领域之间进行的,并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不具备创造性。如果能产生预料不到,或者克服原技术领域中未曾遇到的困难,则具有创造性。
1.5 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
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是指将已知产品用于新的目的的发明。如果新的用途仅仅是使用了已知材料的已知的性质,则不具备创造性。
1.6 要素变更发明
要素变更的发明,包括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要素替代的发明和要素省略的发明。
1.6.1 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
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其形状、尺寸、比例、位置及作用关系等发生了变化。如果要素关系的改变没有导致发明效果、功能及用途的变化,或者发明效果、功能及用途的变化是可预料到的,则不具备创造性,反之具有创造性。
1.6.2要素替代的发明
要素替代的发明,是指已知产品或方法的某一要素由其他已知要素替代的发明。如果要素替代能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具有突出性的特定和显著进步,则具备创造性,反之没有创造性。
1.6.3 要素省略的发明
要素省略的发明,是指省去已知产品或者方法中某一项或多项要素的发明。如果省去后,相应的功能消失,则没有创造性;如果省去后,仍能保持原有功能,或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具有突出性的特定和显著进步,则具备创造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