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预告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益讲座:《新颖性理论》

发布者:网页制作发布时间:2020-06-04浏览次数:36

讲座主题



《新颖性理论》

6月5日(周五)下午14:00 – 16:00

主讲人:杨颖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材料工程发明审查部



讲座内容



介绍新颖性的概念及其由来,讲解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具体内容和立法宗旨,并详细讲解现有技术定义、新颖性审查基本原则和新颖性审查常见情形。



讲座形式



网络课堂直播






直播网址

http://cnipa.gensee.com/training/site/s/37761404



专利知识加油站




 新 颖 性 概 念

新颖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现 有 技 术 定 义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公 开 方 式 

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均无地域限制。


 出 版 物 公 开 

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该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时间。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例如:文献、杂志、书记、技术手册、正式公布的会议记录或技术报告、报纸、产品样本、广告宣传册、影片、磁带等等。


 使 用 公 开 

由于使用而导致技术方案的公开,或者导致技术方案处于公众可以得知的状态。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


 以 其 他 方 式 公 开 

为公众所知的其他方式,主要是指口头公开等。例如: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电视等能够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的方式。




新颖性审查原则
同样的发明或者使用新型:

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含申请日)公布或公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单独对比:

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对比文件或一项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组合对比。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