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与碳中和科教融合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5-11-12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有效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实验室是指学开展教学、科研的各类实验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验室人员准入、实验项目准进等类。

第四条 实验室人员准入指所有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人员的准入,包括指导教师、在校学生、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外单位参观、学习、进修、实习人员等。进入实验室前,各类人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在编人员应参加学校或专业机构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及生物等有害因素作业的人员,须按相关规定,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操作证书。

(二)本科生须通过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准入教育;研究生须通过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准入教育,或参与学校认可的专业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课程并获得证书,并参加所在研究所和研究生指导教师组织的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三)外单位来校进修、实习人员须通过相应安全教育与考核。

(四)所有实验活动相关人员,须熟练掌握有关实验操作规范、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后,方可使用实验设备、设施或开展相关实验。

(五)所有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的人员,符合实验室准入条件后,均需与学院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获得能源与碳中和科教融合学院实验室工作准入证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学习、工作等。

(六)外单位参观人员须经部门批准,并在学院专人带领下方可进入实验室。

(七)安全教育内容为国家与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实验室一般性安全、环保、危化品管理及实验废弃物处置常识;化学、生物类实验室专项安全与环保知识;实验室急救知识及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演练等。

(八)安全教育方式为参加学校或专业机构组织的安全相关培训课程如《实验室准入教育》《实验室安全技术》等)、学习实验室安全手册、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系统考试、安全专题讲座、安全演练等。

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能源与碳中和科教融合学院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学校颁布的规范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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