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学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工业大学安全管理规定》《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制。根据“学院-方向团队-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为直接领导责任人;方向团队负责人、每间实验室负责人分别为对应科研方向、实验室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员为对应实验室的直接责任人;开展实验的学生及其导师分别为安全直接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学院师生遵守《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全年无安全事故并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按《能源与碳中和科教融合学院绩效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给予发放全额安全考勤奖;违反以上文件相关规定,则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经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审核认定,责任教师一个学期累积被扣6分后,将扣减其年终安全考勤奖,扣减标准为200元/分(扣完为止)。如果发生IV级以上安全事故,全额扣除其年终安全考勤奖,同时按照学校相应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与考核。
组 长:健康安全环保主管(HSE)
成 员:各实验室安全员、实验中心安全员
第五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实行“日自查-周巡查-月检查”三级检查机制,实现多层次、多方位和全覆盖。
(一)每间实验室的安全员负责对本实验室进行每日自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实验室的责任人负责做好日常安全监督和管理。
(二)各方向团队安全员每周对本团队所属实验室进行安全巡视,发现安全隐患给予现场提醒并整改。在晚间、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段,由各方向团队组织研究生做好各个实验室楼层的巡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向安全员反馈。
(三)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每月进行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问题,发放整改通知书给相关责任老师,限时整改,并按本细则规定进行相应扣分处罚,在学院网站或全院大会通报,同时按第三条规定扣减年终安全考勤奖。各方向团队安全员应监督整改进展并反馈学院,确保隐患及时排除。
第六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违反频率、整改情况等,给予以下处理:
(一)书面通报:对于一个学期内累积扣6分以上的学生,或涉及严重安全隐患的相关责任学生,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给予书面通报,并由实验室责任教师和相应导师对学生进行教育谈话,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学院备案。
(二)暂停实验: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累计被书面通报2次以上等情况,给予责任学生暂停实验处罚(不少于2周),并由方向团队负责人对学生及相应导师进行教育谈话,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学院备案。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根据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责任人的认识态度、行为表现等提出暂停实验时间,若暂停4周以上需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停止实验期满后,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根据责任学生提交的安全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讨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可以恢复其实验。因停止实验导致的后果,由责任学生和实验室责任教师负责。
(三)取消资格:以一个学期为周期,对于累计扣满12分的学生,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认定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取消相关学生的实验室准入资格,并根据其违反实验室安全规定的程度进行相应处罚:(1)由学院领导、方向团队负责人对该学生及相应导师进行教育谈话;(2)取消当年所有评优评先资格。被取消实验室准入资格的学生,需重新参加实验室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申请重新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第七条 各实验室必须落实责任人管理制度,在实验室门口明确标注该实验室的负责人及安全员等,并及时更新;实验室使用教师为本房间安全责任人,若两名或多名教师共同使用实验房间的,则共同承担该房间的安全责任,即均为安全责任人,相互间均有监督、检查和提醒的义务和责任。学生或教职工借用他人实验室或使用公共实验室期间,原则上按照“谁使用,谁负责”执行。实验室责任人、教师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学院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实验室责任教师以下处理:
(一)书面通报:对于“月检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中一学期内扣分二次或二次以上的实验室,或者一个学期内累积扣分6分以上的实验室,学院给予该实验室及相关责任教师书面通报,由学院领导对责任教师进行教育谈话。
(二)暂停实验:对同一安全隐患2次通报后仍未整改的实验室,暂停该实验室开展所有实验(不少于1周);对一个学期内累计扣满12分的责任教师,暂停其开展实验或指导开展实验(不少于1周);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认定暂停时间,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同时由学院领导对责任教师及其科研团队负责人进行教育谈话,并要求进行整改,直至整改完毕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认定后方可重新开展实验。
(三)取消资格:对于一个学期内单次扣满12分的责任教师,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根据其违反实验室安全规定的程度,暂停其开展实验或指导开展实验,责任人需就安全管理作全面整改措施并经学院审定通过后方可开展实验工作。同时进行相应处罚:(1)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职称评审、晋职晋级等资格;(2)暂停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资格;(3)全额扣除当年年终安全考勤奖。
第八条 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Ⅲ级及以上,分级标准参见《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综合应急预案》)的或具有较大负面影响的安全事件,学院根据《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依据调查结果和事故技术鉴定,针对事故原因、性质、造成的后果以及责任人的认识态度、行为表现等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方案并递交学校,由学校研究最终的处理决定。学院对主要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责任教师当年度所有的评优评先、职称评审、岗位晋级资格和实验指导资格等并要求作实验安全全面整改措施,取消责任学生当年度所有的评优评先资格并要求作公开检讨,同时追究其导师相应责任。学院要求主要责任人按《浙江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触犯法律的上报学校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在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或有效挽回损失的,视情予以减轻处罚。虽未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但有对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拒不整改或故意违反实验室操作规程等情节,视情节加重处罚。
第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能源与碳中和科教融合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能源与碳中和科教融合学院实验室安全环保督查考核扣分细则.docx